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