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
第二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用水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
第五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
第六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浪费用水的...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地的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
第八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
第九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用户和月用水量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自来水用户以及洗...
第十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申请,报市或县(市)、上街...
第十一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核定指标有困难的,可参...
第十二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及用水指标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
第十四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计量设施行度为准。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第十五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应当与自来水分设管道供水。
第十六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六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单位,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月抄表计量;使用自来水的计划用水单位,由供水单位抄表计...
第十七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
第十八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八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以下的部...
第十九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加价水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城市供水管...
第二十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供水统计资料。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
第二十二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用水、节水评估;直接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工程应...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使用先进的节水器具、设备,...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用水...
第二十五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强制报废的用水设备、器具;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于...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
凡月用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一万立方米以...
第二十八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八条 禁止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
第三十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必须使用节水型器具,优先使用中水。具有二个以上(含二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或雨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推广...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为保证生产安全需要疏干排水的,应当编制疏干排水方案,并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四条 农田灌溉应当使用管道输水、防渗渠道输水和采取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三十五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制度,逐步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七条 供水、用水单位应当经常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水的漏损量。发现供水、用水设施损坏造成跑、冒、...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节约用水效果...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九条 推广应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及开展节约用水宣传、科研、奖励等所需费用,财政部门可给予补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的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六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