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制其用水量,并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一)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循环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