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建供水设施的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损坏自建供水设施的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