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