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应当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单位,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处以三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