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生产企业,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新增其用水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