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使用先进的节水器具、设备,改进用水工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器具,应当更新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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