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
(二)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四)积极支持配合、宣传报道节约用水工作的;
(五)举报或制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功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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