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