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单位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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