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计量设施行度为准。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