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价格、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价格、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