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七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