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九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十九条 计划用水单位的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加价水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加价水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节水技术研究、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