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减少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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