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三条 新郑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研究开发相关文化产品,加强对文物仿制品和文物工艺品行业的规范和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