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一条 利用郑韩故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等影像资料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方案,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郑韩故城遗址安全。
出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责令停止前款活动。
出现危及郑韩故城遗址安全情形的,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应当责令停止前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