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郑州市郑韩故城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三十条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由新郑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逐步调整为文物古迹用地,依法划拨。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现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各类墓葬及墓碑,应当逐步迁出。具体办法由新郑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实施改造。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新郑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征收;现有的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各类墓葬及墓碑,应当逐步迁出。具体办法由新郑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郑韩故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区域内的村庄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