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

郑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规定 第二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第十六条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不许可决定的主管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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