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人才建设
第四十条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五章 人才建设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离岗创业,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期间依据国家规定保留人事关系和职称,可以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离岗创业,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离岗期间依据国家规定保留人事关系和职称,可以在原单位按照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离岗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