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