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设备、设施或者利用人民防空设备设施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销售危险品的;
(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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