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7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 第五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自治县... 第六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 第七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 第八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权利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确定国民经济布局,必须同时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确定人民防空布局。 第十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由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成。按专业分为工程、通信、警报、人口疏散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编制规划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第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方案实行分级审批,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和重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防空主...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的建设,应当适应现代高技术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 第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重要物资储备工程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 第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的单建式人民防空工...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地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 第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二百平方米的,按... 第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必须持...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和警...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台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立,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设台任务的单位按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疏散基地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有疏散任务的机关和单位,与预定疏散地区的基层组织共同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维护、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制定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的方案,确保战时优先接收、传递、发放人民防空指挥文书和警... 第三十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按国家有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可以为党政...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资产的报损、报废、拆除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市人民防空指挥工...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民防空建设计划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电信、电力、城建、卫生、交通运...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案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各项保障实施计划由有关部...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空袭方案和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人民防空疏散(安置)计划。 预定的...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独组建。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组建方案配合有关部...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八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训练执勤所需军用装备、器材,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九条 人民防空教育按照国家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