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台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设立,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设台任务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安装。
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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