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设施平时由建设单位管理、维护、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管理、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平时使用管理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