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