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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