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定型产品。
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