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