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和疏散干道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地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生产车间和经济防护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