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的建设,应当适应现代高技术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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