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疏散基地等的建设,应当适应现代高技术战争的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要求和质量、技术标准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