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