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编制规划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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