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制定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的方案,确保战时优先接收、传递、发放人民防空指挥文书和警报信号。每年6月5日组织一次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放。鸣放前五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