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四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灭失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
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持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资料到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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