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补缴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外,可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造价百分之五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