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实施,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