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五章 组织 第三十八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由组建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训练执勤所需军用装备、器材,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保障;与本单位生产、工作结合使用的机具、器材,由组建单位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