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权利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