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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