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