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