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