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1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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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院务、所务等称谓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 第四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四条 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 第六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负责指导、协... 第七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七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改制方案,破产方案,资产重组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环境保护方案,... 第八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处分和处理职... 第九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九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 第十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条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会五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和相关事项; (二)组织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 第十一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 第十二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开责任人和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交换意见,研究... 第十三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会同同级工会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单位和厂务公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当年度评... 第十五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