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八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
(二)处分和处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情况;
(五)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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