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九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九条 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涉及厂务公开的一般性事项可以采取情况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内部报刊、墙报等形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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