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有权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在十日内会同同级工会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