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三条 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不备案的,由负责备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在十五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