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统称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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