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 对陈述申辩的答复或听证后的答复仍为建议修改的,提供方应在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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