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八条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十八条 提供方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建议修改,不提出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或者虽经陈述申辩或听证但答复为建议修改,提供方仍不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议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建议和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或含有需要修改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告,以提醒消费者注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