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或者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